关于印发《烟台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选办法(修订)》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台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烟台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3个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21年1月20日
烟台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档案已转入烟台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的除外)。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比例及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
(三)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四)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的因攻克科研难题、参与重大项目等原因超出基本修业年限但不超过最长年限的研究生除外);
(五)有考核考试不合格者;
(六)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的弄虚作假者;
(七)有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者(抄袭他人作品、著作、论文等);
(八)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实验违规操作导致事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严重者。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0元。其他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15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二等奖学金每生10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0%。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8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二等奖学金每生5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三等奖学金每生3000元,奖励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0%。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培养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
第七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进行动态调整;在名额分配的过程中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以研究生处提供的学科目录为准)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安排在第一学期初进行。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根据学校、学院制定的办法和评审实施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提交《烟台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材料,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标准依据如下:
二年级研究生:以课程考核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以科研成果及参加科研实践表现为辅(约占20%),并适当考虑参与学生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约占10%)。
三年级研究生:以科研成果及参加科研实践表现为主(约占60%),以课程考核考试成绩为辅(约占30%),并适当考虑参与学生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约占10%)。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研究生的实际情况,核准、审定最终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人员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及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当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在本学院范围内经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施行。
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 342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 1 号) 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 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
(六)科研成绩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有科目考试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培养学院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
第八条 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评选标准的细化量化、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并协助学校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表彰等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及我校正式学籍,已如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学校每年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培养单位(四舍五入,累计三至五年后适当考虑增减一个名额)。
第十二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及相关支撑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和获奖等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应根据学院自身情况、本细则和《烟台大学国家奖学金测评项目参照表》(附件),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和科研及奖励情况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量化指标体系,并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研究生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学院评审工作应采用公开答辩形式,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六条 各学院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申报的名单结合具体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研究生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省资助中心的批复,一次性划拨至受奖励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如有发现,一经查实,将予以追责;如发现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评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将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按照《烟台大学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烟台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项目参照表
项 目 |
测评标准 |
说 明 |
思想政治及综合素质评价 |
思想政治表现 |
服从学院管理,遵规守纪,学习刻苦努力,生活中关心同学;工作认真负责,积极配合研究生处(党委研工部)、学院、研究生会开展各种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
该项由学院评价;受到违纪处分者无参评资格。 |
所获荣誉及表彰 |
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此奖励为非本专业领域的奖励。 |
厅局市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院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
学习情况 |
学习成绩 |
学位课成绩70%,选修课成绩30%。 |
要求所有课程合格以上,无重修记录。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 |
科研及奖励情况 |
论文论著 |
一、SCI、EI、SSCI、CSSCI检索的本专业学术期刊论文(需提供检索证明); |
1.论文论著均以正式发表为准; 2.论文作者署名要求前2位(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则学生视为第一作者); 3.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著作/教材者,按左栏相应档次累加。 4.需提供材料复印件。 |
二、在国家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
三、被EI、ISTP、ISSHP全文检索的本专业国际会议学术论文(需提供检索证明); |
四、非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书籍。 |
项目课题 |
主持或/和参与在研或完成课题:国家级,省、部级,厅、局、市、校级。 |
需提供申请表、证书原件。 |
奖励及专利 |
|
注: 最终评定成绩以百分计,其中第一项“思想品德及综合素质”所占比重为20%,第二项“学习情况”所占比重为30%,第三项“科研及奖励情况”所占比重为50%。
烟台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烟台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9月份入学时档案已转入烟台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的除外)。研究生享受助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各阶段规定学业;
(四)按学校要求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分10个月按月发放(7、8月份不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未能如期缴纳学费的研究生视为缴费,正常发放助学金;如贷款到账后仍欠费的研究生停止发放助学金,不再补发。
(二)欠费的研究生缴清费用后发放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三)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自办理复学手续后恢复发放助学金。
(四)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我校者,暂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到学校后,恢复发放。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五)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停发助学金。
(六)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被批准退学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七)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离校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八)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休学除外),自延期之日起不再享受助学金。
(九)其他原因,需停发助学金的。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本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其中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的除外)名单,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处提供;受纪律处分研究生名单由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提供;档案未到研究生名单由学生工作处提供;欠费研究生名单由财务处提供。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助学金发放名单统一发放至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助学金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入校的研究生开始施行。